去年年底討論的行業《標準》中,對于“最大亮度”這個重要性能沒有給出明確的特性要求,這是符合GB/T1.2-2002的。在《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: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》的”5.4.3由供方確定的數值“中提及:“如果允許產品存在多樣化,則產品的某些特性值可不必做出規定(盡管這些特性對產品的性能有明顯的影響)”。
因為LED顯示屏的使用環境千差萬別,照度(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環境亮度)不一樣,所以”對于大多數復雜產品,只要標準中規定了相應的試驗方法,則由供方提供一份性能數據(產品信息)一覽表比標準中給出具體的性能要求更好”。這些都是符合國際標準的,但這樣也就造成了在競投標中不切實際的互相攀比,用戶對此又不了解,致使許多標書中要求的“最大亮度”往往遠遠高于實際需要。
因此,建議為了引導用戶正確理解LED顯示屏的“最大亮度”這個性能指標,行業有必要給出一個指導:在某些場合,在不同照度的使用環境下,LED顯示屏的亮度達到什么值就可以滿足要求。
2基色主波長誤差
將基色主波長誤差指標,從“基色波長誤差”改到“基色主波長誤差”,更能說明這個指標反映的是LED顯示屏的一個什么特性。顏色的主波長相當于人眼觀測到的顏色的色調,是一個心理量,是顏色相互區分的一種屬性。而這個行業標準規定的性能要求,從字面上,用戶是無法了解到它是反映LED顯示屏顏色均勻性的一個指標。因此,是引導用戶先弄明白這個術語,而后再理解這個指標?還是首先從客戶的角度來認識和了解LED顯示屏,再給出用戶能明白的淺顯易懂的性能特性?就象前面提到的GB/T1.2-2002(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》中關于產品標準制定的其中一個原則即“性能原則”:“只要可能,要求應由性能特性來表達,而不用設計和描述特性來表達,這種方法給技術發展留有最大的余地”?!盎鞑ㄩL誤差”就是這樣一個設計要求,要是以“顏色均勻性”代替,就不存在限定什么波長的LED。
對用戶來說,只要你保證LED顯示屏的顏色是均勻的,而不必考慮你是用什么技術手段來實現的,給技術發展留有盡可能大的余地,這樣對行業的發展大大有利。